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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3-07-11 10:32

广大市民朋友: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为杜绝遛狗不拴绳扰民伤人、犬只粪便不清理影响环境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发生,共建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忠县文明城市良好形象,应从我做起,文明养犬。现发出如下倡议:

一、饲养犬只“六做到
01

做到自觉遵守《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

0 2

做到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城市建成区内需植入电子标识,及时办理养犬证;

0 3

做到不饲养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大型犬要进行栓养或者圈养,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做到不超数量养犬,城市建成区内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总数不超过两只;

0 4

做到不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0 5

做到犬吠及时制止,防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0 6

做到人人都是文明养犬志愿者,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宣传养犬行为规范及文明养犬注意事项,积极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发现流浪犬及时向社区或公安机关报告;

二、携犬出户“三应当”
0 1

城市建成区内携犬出户应当系犬绳或者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携带大型犬等要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02

携带的犬只应当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0 3

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环境卫生;

三、饲养犬只“三不得”
01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0 2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0 3

不得遗弃犬只、不得虐待犬只。

文明养犬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践行文明养犬行为,以实际行动共建共享文明忠州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