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忠县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近日,忠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时,针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失责、教育缺位的情况,依法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时,婚生子张某某跟随父亲张某生活。2019年、2021年,因缺乏教育监管,张某某两次鼠药中毒,后经送医治疗好转。今年1月,张某诉至忠县法院,要求刘某承担医药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离婚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张某某的教育保护不足,才导致其发生中毒事件,遂及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原被告积极、主动、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张某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